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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生产许可(登记)变更政策
依据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局令7号)第十六条规定: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,向原发证部门办理《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》变更登记,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。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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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局令7号)第十六条规定: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,向原发证部门办理《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》变更登记,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。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。
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 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650号文件)的规定,在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规定条件的基础上,从事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,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。
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相关 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650号文件)的规定,在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规定条件的基础上,从事第二、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,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。